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請,請注意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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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含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依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可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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